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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气体充装站建站选址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4-16 1011次浏览

工业气体项目投实行于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

工业气体项目投实行于备案制,不再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关于选址:

一、合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要求办理,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事项合并,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方受理后报有用地预审权的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划拨用地,用地经有权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